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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优化药品上市变更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23:36:30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提高监管效能,强化风险管理,结合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和我区工作实际,我局对《进一步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通告》进行修订及再次优化,现就优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支持企业申请前置注册检验

  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属重大变更的,涉及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工作,支持企业申请前置注册检验。

  二、支持企业申请前置说明书、包装标签变更备案

  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涉及变更后产品上市的药品说明书备案、包装标签变更备案事项,可同步提交相关备案申请。

  三、支持企业申请多种现场检查事项合并办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可能涉及的药品生产许可、生产地址变更、药品注册批件审批结论事项、变更生产范围、GMP符合性检查等需现场检查的事项,申请人可提出合并办理。申请人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上市后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完成相关品种的研究,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合并办理相关事项的申请,政务服务窗口将相关申请事项流转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审评查验中心依据具体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优化整合动态检查,压减检查时限,完成后分别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与注册管理处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和相关审评资料,相关处室依职能完成相关申请事项的审批及备案。

  四、支持企业科学开展药品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

  对申请人提出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申请可能涉及药品注册批件审批结论事项导致相关变更前后药品质量对比研究缺乏对照样品的情况,支持申请人选择相关原研产品、仿制药参比制剂、市售同品种等为对照样品开展质量对比研究。

  五、支持有效期变更备案

  药品上市后延长有效期,可提供药品新注册、补充申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时该品种上市许可批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数据,提交基于商业生产规模同批次累积的稳定性研究数据进行延长有效期的备案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yjj.gxzf.gov.cn/zwgk/fdzdgknr/ggtg/t192714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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